短消息类产品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本协议是上海创蓝云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蓝”)与您就创蓝所提供的短消息类产品服务达成的有效合约。在接受本协议前,请您务必认真、完整地阅读本协议,充分、审慎地理解各条款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创蓝指定平台页面所载的联系方式与创蓝沟通联系。
一、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为 1 年,自您在创蓝指定平台页面点击“确认/同意”之日起正式生效。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您和创蓝均未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2.本协议由创蓝在其所在地通过其系统平台履行,创蓝不得任意更改。
二、合作内容
1.创蓝为您提供产品服务(短信服务、视频短信服务、5G 消息服务、语音服务,以下统称为“短消息代发服务 ”)。产品详情具体请参阅对应附件一。业务的费用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处理。
2.您提供短消息的具体内容,通过创蓝的发布系统,向手机用户提供短消息服务,创蓝向手机用户提供短消息服务;您需按照创蓝提供的后台系统调用相关API发送相关信息。
3.创蓝为顺利开展合作之目的提供给您所需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提供API接口
3.2用户授权信息传递(如有)
3.3 负责发布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私有化定制系统除外)
4. 您使用创蓝提供的服务仅应用于自有业务中合法合规场景下的产品或服务。
三、结算方式
1.双方约定,产品服务的具体定价费用标准以充值时创蓝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2.本协议项下,均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单次充值总金额的有效期以充值时创蓝平台页面展示及本协议约定为准。当您账号余额不足时应立即续充值,若您账户内余额不足,则创蓝有权停止服务,直至您完成新的充值。
特别提示:(1)对于您以套餐包(或资源包等形式)购买的产品服务,服务期限及其他具体使用规则以创蓝平台页面展示为准。您对于服务的使用将优先消耗已订购的套餐包,如套餐包的服务期限届满,您已订购但未使用完毕的服务将作废,创蓝不再提供其他替代或补充服务。
(2)您知悉并同意,如创蓝平台页面已标明套餐包“不可退款”、套餐包中的各项服务使用完毕或套餐包服务期限届满,创蓝不支持您发起的任何退款请求。
3.结算数据依据创蓝后台提供的数据为准,您如对数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创蓝,未在该时间段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异议依据的视为认可该数据。若您对创蓝提供数据存在疑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您应按照预付款方式将服务费支付至创蓝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金额根据您实际充值为准),创蓝收到款项后十(10)个工作日内为您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创蓝仅向您开具发票,不向您的关联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开票。由于您提供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创蓝无法收到汇款的,由您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创蓝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上海创蓝云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1919615310102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
5.您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充值:
(1)对公汇款:包括线上汇款(向银行账号)和线上充值(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2)私对公汇款:如您指定汇款人代您付款,则代付人需就未及时付款给创蓝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您承担连带责任。
您提交汇款信息时需声明承诺所陈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皆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且同意创蓝将您提供的陈述和相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核实,并保证承担和赔偿,因您冒领、认领错误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汇款人向您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创蓝名誉、商誉损害等。您承诺,因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的纠纷与创蓝无关,您自行解决,并且创蓝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
6.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各方应自行承担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申报及缴纳义务,与付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应由您承担。
7.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创蓝有权根据运营商价格变动、数据源价格变动、销售成本而随时调整本协议项下服务收费标准。创蓝向您发出书面调价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您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您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如您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创蓝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和/或停止服务。
四、服务规则
1.您向创蓝发起服务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您承诺并保证,您向创蓝提供个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已经就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对包括向创蓝在内的第三方的传输,已获得用户直接或间接的授权,即:您或其关联方、合作方已经向用户明确告知您将向包括创蓝在内的第三方申请数据服务(需查询和使用与数据服务相关的用户所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任何信息)用以判断您或其关联方、合作方的业务风险,用户对此表示明示同意,且已经向您或您的关联方、合作方出具了法律授权文件(包含纸质或电子形式)或与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该授权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签名确认的纸质授权书(扫描版)、用户点击确认的电子授权协议文本以及相关电子邮件等。
(2)您承诺并保证,申请上述数据服务仅用于您或您的关联方、合作方自身的合法经营活动。除您或关联方、合作方之外,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公布披露,也不得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或授权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
(3)您保证其向创蓝平台提供的内容、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创蓝有权暂停对您的服务,由您自行独立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您以自己名义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应诉或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查等,并承担所有费用、赔偿损失等。
2.您需确保其用户是主动触发您的短信发送机制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接收您特定业务的短消息;您应确保其向平台及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提交用户手机号码或其他相关信息并用于本协议下的短信业务服务已得到用户充分、有效的同意及授权(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您不得要求创蓝为其提供短信发送服务:a对于您的用户未明确同意或未回复的,视为用户拒绝;b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同时您应向用户告知创蓝作为短信发送服务受托方的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如您未履行前述义务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同时创蓝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要求您承担创蓝因此遭受的损失;创蓝有权随机核查您相关用户授权文件,如您提供的用户授权文件不满足现有法律要求,创蓝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承担相应责任。
3.您和创蓝一致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创蓝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均不视为任意一方出售信息的费用。
五、您的权利义务
1.您对所提供短消息内容拥有知识所有权,允许创蓝在运营商通道为您申请企业签名并拥有您授予的该短消息内容在电信运营商通信网上的发布权。
2.您应保证短消息内容的合法性。若您私下不正当推广,创蓝在得到确切信息后可单方先暂停服务后通知您,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损失,由您负责。
3.您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您需提供使用短消息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短消息模板等相关材料。
4.您在使用创蓝服务时,应提交需报备的【签名】。您承诺短消息业务只用于【验证码】或【会员服务】,但视频短信只能用于【会员服务】,如您在使用短信业务中使用非您所有的签名模板,您承诺取得签名模板权利人的授权,同时您自行承担使用他人签名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您使用创蓝通道需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指定专人配合创蓝对通道的维护和业务对接。在监管部门、电信运营商调整政策时,您应配合创蓝进行相应的合作范围和内容调整,确保合规。
5.您利用创蓝的服务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您的经营活动、信息发布或者其他行为及其方式,违反有关国家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如您不遵守上述承诺,创蓝可立即解除合同,已收款项不予返还。同时,如使创蓝遭受任何损失、处罚或责任,您应当向创蓝进行赔偿并最终承担全部责任。
6.您应向创蓝提供其短消息服务所在服务器域名地址,如您提供的域名地址要求变更,需提前告之创蓝,以便创蓝相关工作的配合。您使用创蓝语音产品的,应根据创蓝提供的业务受理单向创蓝书面提出开通号码数量、地区和开号时间,号码开通需按照运营商实名制要求办理,您提供所必须的材料及信息,创蓝应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协助;您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若由于您提供的材料不实创蓝有权通知您并停止该号码服务。
7.您授权创蓝可委托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处理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8.您负责提供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客户专线、解答客户疑问、解决客户投诉等,并把客户专线号码公布在您的官网、APP、彩信、WAP网站或其他信息传播渠道。对于从创蓝客服人员或接口人员转达的客服协助请求,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咨询类3小时内,修改流程类的12小时内)给予及时回复与配合。客服联系人电话7天*24小时均可接通并可协助处理,客服电话工作时间内均需正常接通,在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无故将客服电话呼叫转移到创蓝客服号码,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转移需与创蓝协商处理。
9.您有义务加强对自身网站或系统平台的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时增加必要的图形验证、数字验证、滑块验证或其他可有效防止短信轰炸的二次验证防护措施。若因您自身原因导致网站或系统平台被恶意轰炸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您承担,创蓝不承担责任。
10.针对创蓝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服务(如国内文本短信、视频短信),您应向创蓝提供在创蓝平台,短信实际下发的终端客户的营业执照、法人/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运营商要求的一系列实名资质、材料,以配合创蓝完成实名认证工作,如因您不配合提供上述实名认证的资质、材料,导致创蓝无法开展/完成实名认证工作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比如短信发送不成功,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等),应由您自行承担,与创蓝无关。
11.您使用创蓝语音产品服务,须将服务用于合法的目的,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对业务合规性做出承诺(详见附件三《统一平台业务合规性承诺书》,简称《承诺书》)。您在此声明,《承诺书》之承诺真实有效,如果您使用创蓝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您已作出承诺的行为,创蓝有权采取暂停服务直至和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单方面终止协议等措施。您应就违法违规行为对创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创蓝赔偿。
六、创蓝权利义务
1.创蓝根据本协议向您收取费用,有权监管您短信发送的范围及内容。如发现违法违规活动或严重违反监管部门要求的,创蓝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暂停服务,您自行承担由前述行为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并且创蓝有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创蓝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创蓝负责对所运营的您的短消息内容进行流量和支出的统计,并负责向您提供运营数据和数据接口以备您查询。创蓝有权决定短信系统的接口结构和格式,并负责维护创蓝接入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转。
3.若创蓝根据需要对自身提供数据服务的后台支撑系统进行维护和和升级的,创蓝应及时通知您,若系统维护与升级影响到您的产品质量与基础数据变动,需提前书面通知您。由于超出创蓝预见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引起的中断情况,创蓝应在情况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与您沟通,协商解决,并相互配合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但创蓝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政府行为、基础运营商政策(管理和技术)行为、手机终端厂商运营商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停电、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病毒或黑客攻击、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等非创蓝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无法提供服务的,创蓝不承担责任,但创蓝应及时通知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数据服务或数据交互,则双方可通过应急流程进行数据交互,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凭证等方式,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5.创蓝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不构成创蓝对您及您的用户等任何主体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您在内的任何主体依据创蓝服务结果而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均与创蓝无关,创蓝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创蓝不承担任何责任:
A.移动运营商网络故障、病毒或网络攻击等非创蓝原因造成的短信延迟、误发或手机接收不到短信;
B.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疫情、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政策调整以及双方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或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
C.因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服务不能正常提供的。
八、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对方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及创蓝披露双方合作关系的除外。若因其中一方故意或管理不当造成对方保密信息泄漏,造成对方名誉、经济损失的,泄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泄密方所有损失;本保密义务条款长期有效,即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九、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和对账单,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邮件(邮箱需为工作邮箱)或传真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邮件以发送日期为交寄日。邮寄地址以本协议文首所列信息为准。若任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守约方不承担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文首所列地址作为本协议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执行阶段,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地址如变更,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本条约定地址进行的送达有效,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创蓝通过创蓝后缀为@253.com的邮箱,发送至您文首处写明的邮箱或其他您书面指定邮箱,在创蓝对账单邮件到达您或您书面指定邮箱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您无任何书面反馈,则视为您对对账单无异议。如您前述邮箱变更,您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说明。
十、违约责任
1.您发送短消息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规定,为此您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二)并留存创蓝,您应严格遵守、执行《信息安全责任书》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否则构成违约。创蓝有权对您发送的短信进行合法合规审查,但创蓝不会修改您短消息的内容。如您发送的短消息不合规,创蓝有权过滤或者拒绝发送。发送签名和营业执照有关联的账号,如涉嫌发送《信息安全责任书》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中相关内容的,您应立即进行解释澄清,经查证为误提交的,您应提交整改报告,经创蓝同意可给予一次重启通道机会。经整改后仍有类似行为的,创蓝将直接认定为违规。发送签名和您营业执照无关联的账号,如涉嫌发送《信息安全责任书》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中相关内容的,创蓝可直接认定您违规。您因发送信息违规时,创蓝可将相关账号关停。情况紧急时,创蓝可先采取处理措施再事后通知您。若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或以任何方式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并导致本协议项下创蓝服务被不当利用的,创蓝即可解除合同,如造成创蓝任何损失的,您应予以赔偿。
十一、其他
1.您在创蓝平台上激活生成的账号必须绑定您的IP,同时您需启用创蓝平台手机验证码登录,若您未采取前述措施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被盗发、密码被泄露等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都由您自行承担。
2.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黑客攻击、盗用密码、非法调用页面等危害通信业务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您应妥善保管使用本服务的接口、账号密码并保证自用终端和网络的安全性,使用账号密码从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因账号密码丢失或被盗以及网络不安全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3.您对自己在创蓝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及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您自主开发、独立运营其应用成果,创蓝不参与您应用的运营活动,您应依法进行应用的运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同意赔偿创蓝及其关联公司和合作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
4.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的任何手工涂改或变更均属无效行为,需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您和创蓝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5.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您和创蓝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创蓝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创蓝网站平台上不时公布或更新的各类协议、政策、文档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双方就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标的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洽谈、谈判、通知、备忘录、文件、协议、合同或通讯。
7.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一式贰份,您和创蓝各持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明确知悉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及含义,您阅读完毕并在创蓝指定平台页面点击“确认/同意”,即视为已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并与创蓝达成一致,本协议即刻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产品详情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技术服务内容 |
---|
短信 | 行业短信,营销短信 | 由您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信息 |
视频短信 | 营销类,游戏类 | 基于移动网络和互联网通信技术,面向5G应用发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化赋能、短视频营销的新型多媒体通信工具,它集成视频、语音、图片、文字、短链、二维码等信息通讯能力,为用户呈现丰富、直观、多元化的视觉展示效果,是移动新媒体技术发展下的新兴通讯和传播工具 |
5G消息 | 5G 消息,5G 文本,单智慧展示(终端多媒体信息展示服务) | 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富媒体消息或Chatbot 等企业黄页及浮动菜单等多交互方式的行业消息触达的方案。 |
语音服务 | 语音验证码,语音通知,语音营销,智能语音机器人 | 由您语音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语音信息。 |
备注:
1.短信、视频短信产品计费类型为提交计费;
2.语音产品计费类型为成功计费,不足1分钟按照1分钟收费,超过1分钟按照2分钟收费,以此类推。
3.如创蓝产品有变更或新增的,产品介绍和价格以您在创蓝平台充值时页面实时展示为准。
附件二:信息安全责任书
您在使用创蓝提供的产品和短消息服务时,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部相关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1.您在提交短消息内容给创蓝时,应保证短信内容里面包含客户的信息时,客户为您的签约客户且客户已明确授权您获取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等信息,以及在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客户相关个人信息。
2.您在使用创蓝服务时应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纠纷由您自行承担。
3.创蓝将在服务期间,对上述内容进行真实性抽查,如发现未符合上述要求,则创蓝有权单方面终止跟您的合作。
二.不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宣传SP业务的;
11.宣传其它基础运营商业务的;
三.不得发送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
2.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
3. 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
4. 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
5. 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四.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能侵犯其他任何单位的知识产权利益。
五.不能向未在您处主动登记的手机用户发送任何信息。您向创蓝平台提交用户的手机号码并使用创蓝的短信服务已得到用户充分、有效的同意及授权,否则您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您理解并同意,创蓝有权以其认为适当、合理的方式对您收集、使用用户的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的抽查:
- 要求您提供相应的用户协议、授权文件、证明文件及管理制度;
-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调整本协议及隐私保护政策等相关内容;
- 下载您的应用程序审核,并就应用程序相关使用协议、政策等提出要求、建议;
- 在创蓝的网站平台或其他渠道设置客户投诉窗口,如意见箱、投诉热线、举报热线、举报基金等;
- 您将仔细阅读并遵守创蓝的网站平台或其他渠道中关于加强信息及数据安全保护的提示和说明。
七.若违反上述规定,创蓝有权采取措施,关闭您的短消息发送账号,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所有相关责任由您承担。
八.因您的原因导致创蓝受到用户的投诉、起诉或相关部门的处罚的,您将采取一切手段应对该等投诉、起诉或处罚,消除不利影响,使创蓝免于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如给创蓝造成任何责任或损失的,您将全额赔偿。
九.因您不当使用创蓝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您未取得用户同意及授权、内容违法违规、非正常时间发送、多次发送影响其用户正常生活等情形)致使您的用户将创蓝投诉至运营商处的,由您支付创蓝需支付的罚款。
十.此责任书由创蓝负责保管。
附件三:统一平台业务合规性承诺书
鉴于您已与创蓝签订了前述合作协议,为保证双方合作产品的业务合规性,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不将前述合作协议的产品业务用于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违法、违规行为: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5、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7、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不利用前述合作协议的产品进行任何骚扰客户的外呼行为,具体承诺为:
1、保证外呼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未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外呼数据,使用该等外呼数据不侵犯他人隐私及合法权益。
2、遵守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仅在用户同意后方进行客服回访、信息核实与服务通知等服务性外呼或其他客户有请求的外呼,且任何呼出服务皆不涉及骚扰电话,不会引起被叫人的反感、投诉。
3、保证不对无需求客户或已经明确拒绝的客户再进行外呼。被叫人同意之前一次的被呼叫不得当然地视为同意您进行下一次呼叫。
4、保证外呼不涉及任何商业营销行为,不发送商业性短信。
5、保证不擅自改变码号位长、用途和适用范围,不变更、隐藏、冒用、违规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
6、任何外呼行为均在正常且合理的时间进行,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不干扰被叫人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如您的外呼号码如被360手机卫士等识别、标记软件标记为“诈骗电话”、“骚扰电话”、“广告推销”,您将负责向360手机卫士(haomashensu.360.cn)等软件方提出申诉取消号码标记,创蓝有权暂停该号码外呼直至取消相关标记。
五、您使用前述合作协议中的产品的用途为语音通知,您承诺不违规经营、不变更约定使用的用途、主体。
六、您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创蓝有权单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码号及呼叫服务,关停账户等,您应赔偿因此给创蓝造成的经济损失。若由于您的行为导致创蓝通受到行政处罚,您同意承担相应罚金。
七、本附件所称“客户”指承诺人之服务对象,而非指承诺人。
八、此承诺书为前述合作协议的附件,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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